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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车防护栏二

发布时间:2018-03-31 浏览次数:27 返回列表

 第2部分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介绍

一、 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N2、N3、O3和O4类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半挂牵引车;也不适用于为了专门目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侧面防护装置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后下部防护要求不适用于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辆(如运输木材等货物的车辆)。

二、 术语和定义

在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方面,做了如下规定:

定义“未受保护的道路使用者”在使用道路时可能跌入车辆侧面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行人、骑自行车或骑摩托车的人。

定义“侧面防护装置”由纵向部件和连接结构件组成,并且固定在底盘的侧面部件上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用于避免未受保护的道路使用者跌入车辆侧面而被卷入车轮下;车辆的某些部分可以被用作侧面防护装置。

定义“后下部防护装置”由横向构件和连接结构件组成,并且固定在底盘部件上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

定义“后下部防护”专门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依靠自身的外形与特性能够具有全部或部分后下部防护装置功能的车辆的车体、车架部件或其他部件。

三、 主要技术内容

——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为“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相互关系表述更为准确清晰。

——将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和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进行合并修订,重新修订的标准GB 11567-XXXX《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对于侧面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新修订的标准分成了三部分技术要求,第4章侧面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第5章装有符合第4章规定的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技术要求、第6章具有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技术要求。针对三类不同的试验对象和目标,使企业在实际研发和试验过程中,更便于操作和实施。

——增加了4.6和6.13技术要求,侧面防护装置在车辆侧面可以被设计成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此时,应具有可靠的方法以保证其安装后处于正常工作置上以便不会被随意移动,当调整其安装位置时需要施加的力不超过400N。

——增加了5.2.1和6.4.1中置轴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要求,侧面防护装置前缘应位于第一轴中心横截面前面区域,但不能超过车身的前端,以确保挂车正常的机动性。

——增加了5.4和6.6技术要求,对于具有双转向轴的车辆,如果双转向轴的轴距不大于2100 mm,则在两轴间对侧面防护装置不作要求。

——删除了5.11和6.14可伸缩式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要求。

——7.1和9.4修改了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尺寸要求: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于N2、O3类车辆不小于100 mm,对于N3、O4类车辆不小于120 mm。

——增加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最大水平变形量要求(见7.3.1、7.3.2、9.6.1、9.6.2),对于安装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上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其最大水平变形量应不大于150㎜。

——增加了7.4和9.8关于后部安装升降平台的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后下部防护装置可以被中断,当提升设备工作时穿过中断并此中断不可避免时,后下部防护装置部件和升降平台部件的最大横向间隙总计不超过25 ㎜;后下部防护的各独立零件,包括外部的举升机械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其有效表面积至少为35000 mm2。但对于宽度小于2000 mm和无法符合上述有效面积要求的车辆,在符合本标准7.3的条件下,有效面积可以减少。

——8.1和9.1修改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在车辆空载状态下,车辆在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 mm。

——8.3和9.2增加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位置要求,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应位于车辆最后端;

——增加了第10章同一型式的规定,侧面防护装置的同一型式以及装有侧面防护装置的同一车型,是指在下列方面没有差异:侧面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侧面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车辆轴距相同或减少;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同一型式以及装有后下部防护装置或后下部防护的同一车型,是指在下列方面没有差异:后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横向构件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件、连接方式相同;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后部距车辆最后端距离相同或减小(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除外);最大总质量小于2×104  kg的车辆总质量相同或减少;车辆后轮外缘之间宽度相同或减少;

——增加了附录B,侧面防护装置试验条件。

——附录C中C.3.2.2修改了三点加载的试验载荷,三点加载时为50 kN或相当于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25%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

——附录C中C.3.3修改了使用同一试验样品,完成两点加载和三点加载试验。三点加载时,先进行两端加载点的加载试验,然后进行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的点的加载试验,左右两端加载点与加载顺序无关。如果后下部防护装置以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为轴对称,则两点加载和三点加载的两端加载点,可以只测左右两侧中的一个点,此时两点加载、三点加载的加载点应位于同一侧。

——增加了附录C中 C.3.4施力点的更换的方法,如果C.3.1中所确定的加载作用点位于本标准7.4或9.8中所述的后下部防护装置中断区域内,试验在和应施加到替换点,替换点位于:对于C.3.1.1的要求,在水平中心线上且最靠近施加力点的垂直边缘的50mm内;对于C.3.1.2的要求,距车辆或后下部防护垂直中心线最远的各部件水平和垂直中心线交点,这些点距车辆后轴轮胎的最外端相切并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平面的最大距离为325 mm。

第3部分标准条款解释

【标准条文】

3.2侧面防护装置  lateral protection device

通常是由纵向部件和连接结构件组成,并且固定在底盘的侧面部件上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用于避免未受保护的道路使用者跌入车辆侧面而被卷入车轮下;车辆的某些部分可以被用作侧面防护装置。

【条文理解】

永久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各种设施,如备胎、蓄电池架、储气筒、燃油箱、灯具、反射器、工具箱等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

如果车辆侧面的设计和/或装备的部件的形状和特性能够共同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则可以代替侧面防护装置。

 

【标准条文】

4.2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间距应不大于300mm,且截面高度:

a) N2和O3类车辆应不小于50 mm;

b) N3和O4类车辆应不小于100 mm。

平面和横杆的组合结构应形成一个实际连续的侧面防护装置,并符合4.1的规定。

【条文理解】

N3和O4类车辆通常比较高,质量惯性大,带来的危险性更高,为了防止行人、自行车、摩托车等的卷入,在结构方面要求更高

 

【标准条文】

4.3 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对于N2和O3类车辆,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和前端面至少向后50 mm、向内弯曲100 mm,或最小半径是50mm,至少四分之一圆弧;对于N3和O4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和前端面至少向后100 mm、向内弯曲100 mm,或最小半径是100mm,至少四分之一圆弧(如图1所示)。

单位:㎜

 

图1 垂直构件要求示意图

【条文理解】

1. 不是所有的侧面防护装置前缘都需要有垂直构件,只有前缘位于大于25的开阔空间时才要求垂直构件。见5.2.2条、6.5.2条要求。

2. 垂直构件向内、向后弯曲以避免刮、拽未受保护的道路使用者。本条规定了垂直构件怎么弯区,“外侧面和前端面”给出了折弯的尺寸从哪算起,“外侧面和前端面”不能分开看,垂直构件应满足相对于侧防护装置本体向后弯曲50mm(或者100mm),向内弯曲100mm,或者至少弯曲四分之一的圆弧

 

【标准条文】

4.4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动而松动),除4.5中所述零部件外,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适当材料制造。当用直径220 mm±10 mm的圆形平压头施以1 kN的静压力垂直作用于该装置外表面的各部分时,其因受力而产生的变形应符合下述要求:

a) 侧面防护装置在最后250 mm段的变形量不大于30 mm;

b) 其余部分变形量不大于150 mm。

4.5 永久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各种设施,如备胎、蓄电池架、储气筒、燃油箱、灯具、反射器、工具箱等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时但其尺寸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侧面防护装置与永久固定安装设施的间隙应符合4.1的要求。

【条文理解】

1. 侧面防护装置在最后250 mm段的变形量要求更小,是因为后端距离后轮更近,防止未受保护的道路使用者卷入,与5.1条的装车要求相对应。

2. 4.5条中所述零部件也是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但是不需要进行加载试验。

 

【标准条文】

5 装有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技术要求

【条文理解】

第5章内容仅适用于装有符合第4章规定的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

 

【标准条文】

5.2 侧面防护装置前缘的结构要求

5.2.1 前缘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N2和N3类汽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300 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

b)对于牵引杆挂车:前缘应处在5.2.1 a)所述平面之后500 mm范围之内;

c) 对于半挂车:若安装有支承装置,则前缘位于支承装置的中心横截面之后不大于250 mm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前缘到牵引主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之间的距离不大于2700 mm。

d) 对于中置轴挂车:前缘应位于第一轴中心横截面前面区域,但不能超过车身的前端,以确保挂车正常的机动性。

5.2.2 当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位于超过25 mm的开阔空间时,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对于N2和O3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和前端面至少向后50 mm、向内弯曲100 mm,或最小半径是50mm,至少四分之一圆弧;对于N3和O4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和前端面至少向后100 mm、向内弯曲100 mm,或最小半径是100mm,至少四分之一圆弧。

5.2.3 对于N2和N3类汽车,若5.2.1 a)中所述的300mm尺寸落在驾驶室区域,则前缘与驾驶室围板的间隙不大于100 mm,若有必要,应向内弯成一个不大于45°的角度。此时,5.2.2的要求不适用。

5.2.4 对于N2和N3类汽车,若5.2.1 a)中所述的300 mm尺寸落在驾驶室以后,并且前缘与驾驶室围板的间隙不大于100 mm,可以符合5.2.3的规定。

【条文理解】

5.2.2 本条在GB 11567.1-2001的基础上对开阔空间的范围增加了说明。

5.2.3 本条驾驶室围板指的是驾驶室侧壁,前缘与驾驶室围板的间隙为前缘至驾驶室侧壁的距离。

5.2.4该种情况下,前缘可以符合5.2.3的规定(前缘向内弯成一个不大于45°的角度),也可以按5.2.2的规定弯曲。

 

【标准条文】

5.5 侧面防护装置前、后外伸出来的长度不应超过按4.4进行试验时的圆形平压头中心与(纵横)连接件交叉点之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当存在几个这样的距离时,不应超过其中的最大者。

 

 

【条文理解】

“当存在几个这样的距离时”指的是按4.4进行加载试验时,从横杆的端头一直到连接点会出现多个测量距离,但是最大的那个是端头至联接点的距离,此时变形量最大。

目的:安装符合第4章要求的侧面防护装置,在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横杆的前、后外伸出来的长度可以缩短不能加长。

 

【标准条文】

5.11 以下车辆类型应符合:

a) 对于罐式汽车,即具有固定安装于车辆的封闭罐体,并备有用于装卸的软管或管路接口,为运输液态物料而专门设计的车辆,侧面防护装置除因操作功能而无法符合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应符合第5章的要求;

b) 对于车辆设计在装载、卸载或其他操作过程中,安装有伸缩支承装置用于提供附加稳定性的车辆,允许侧面防护装置留出供支承装置伸出的相应空间;

c) 对于安装有绳缆固定装置,具备卷扬输送功能的车辆,侧面防护装置允许留有供绳缆通过并拉紧的空隙;

d) 对于安装了用于装载、卸载或其他操作的起重机的车辆,应尽可能安装符合第6章要求的侧面防护装置;如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起重机的运转或装载使得不能安装侧面防护装置,则可以不需要符合第6章的要求。

【条文理解】

1. 本条是对不能安装符合第4章规定的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的特殊规定。

2. d)该类车辆由于装载、卸载或其他操作需要无法安装符合第4章规定的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第6章的规定安装侧面防护装置。

 

【标准条文】

7.1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两端不应弯向车辆后方且不应有尖锐的外侧边缘。横向构件的外侧端应倒圆,其圆角半径不小于2.5 mm;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于N2、O3类车辆不小于100 mm,对于N3、O4类车辆不小于120 mm。

【条文理解】

相对于GB 11567.2-2001版标准,N3、O4类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从100mm增加到200mm。

 

【标准条文】

7.3 后下部防护装置对追尾碰撞的车辆在平行于车辆纵轴的方向应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该阻挡能力应按照a)的静态加载试验或b)的移动壁障碰撞试验进行考核。

a) 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试验,在指定的试验载荷加载过程中和试验后,记录可观测到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最大水平变形量,对于安装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上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最大水平变形量应不大于150㎜;

b) 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试验,在碰撞过程中可观测到的移动壁障的钻入量、最大减速度值及碰撞后的反弹速度应做记录,对于安装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上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其最大钻入量应不大于150㎜;同时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附录C中指定的碰撞过程中,后下部防护装置可以变形、开裂,但是不应整体脱落。

2) 在附录C中指定的碰撞过程中,后下部防护装置应能够吸收碰撞能量以缓和冲击。要求移动壁障的最大减速度不大于40 g,反弹速度不大于2 m/s。

【条文理解】

后下部防护装置按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进行阻挡能力试验,应记录加载点的位置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最大水平变形量。其中安装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上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最大水平变形量应不大于150㎜

 

【标准条文】

8 装有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技术要求

【条文理解】

第8章内容仅适用于装有符合第7章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

 

【标准条文】

8.1 在车辆空载状态下,车辆在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 mm。按照7.3 a)进行试验时的加载点离地高度:对于N2、O3类车辆不超过550mm,对于N3、O4类车辆不超过560mm。

【条文理解】

1.为了获得更好的追尾碰撞的兼容性,相较于GB 11567.2-2001版标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和加载试验的加载点离地高度的限值要求分别降低。

2.在车辆上安装符合第7章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时,同时要满足“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及“按照7.3 a)进行试验时的加载点离地高度”的要求。

 

【标准条文】

8.3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后部与车辆最后端(包括尾板)的纵向水平距离与按照7.3 a)(或b))的规定所测量获得的最大水平变形量(或钻入量)之和不超过400 mm;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应位于车辆最后端。在测量该距离时,处于空载状态下的车辆上高于地面2m的任何部分除外。

【条文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应位于车辆最后端。

 

【标准条文】

8.4 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应超过按照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所标明的预计安装车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但对于所标明的预计安装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104  kg的车辆除外。

【条文理解】

因“后下部防护装置静态加载试验条件与程序”规定:“两点加载时为100 kN或者相当于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的50%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三点加载时, 每点加载力为50 kN或相当于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25%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所以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0000kg的车辆的进行阻挡能力测试的水平载荷均已经是试验规定的最大载荷,无需再满足“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应超过按照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所标明的预计安装车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的要求。

 

【标准条文】

B.3.2.2 三点加载时为50 kN或相当于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25%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分别持续作用于上述规定的左侧加载点上或右侧加载点上,然后持续作用在车辆(或后下部防护装置)纵向中心平面上的加载点上。

【条文理解】

三点加载的最大载荷相较GB 1157.2-2001标准的规定由25kN提高到50KN。

 

【标准条文】

B.3.3.1 试验可以顺次进行三点加载、两点加载。在试验过程中,使用同一试验样品。

【条文理解】

后下部防护的静态加载试验要求在试验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个试验样品,相较GB 1157.2-2001的“在试验过程中,允许使用不同的试验样品”加严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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