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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4  文章转自:互联网 手机新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公告》汽车产品有关技术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技术要求的调整

  自2010年7月1日起,申报《公告》的汽车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申报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的,扩展和变更涉及的检验项目也应符合标准的要求。我部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按照《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见附件2)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见附件3)的要求,严格进行检验方案和产品的技术审查,并按照要求向我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下达检验方案。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有关企业应按照调整后的技术要求,及时调整产品设计,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加强对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检测机构应加强《公告》产品检验能力的建设,尽快补充和完善相关检验设备,并按照中介机构确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现有国家级检测机构经核定的检验能力见《国家级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能力汇总表》(见附件4),企业可选择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调整后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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