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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次数:461 返回列表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除外)、轻型两用燃料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部分重型柴油车(仅限客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两用燃料车、重型单一气体燃料车,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三、市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达标车型公告,公布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a.gov.cn或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xaepb.gov.cn查询。

四、市公安局按照前款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五、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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