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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次数:624 返回列表

 乌政通〔2016〕39号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有效控制我市机动车尾气,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2016〕第4号), 现将我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阶段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及外埠转入的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均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及外埠转入的轻型柴油车,均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机动车制造、进口、销售企业应当根据上述实施时间组织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按期停止制造、进口、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机动车销售企业需在销售场所明显处张贴本通告及公开承诺书,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五、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五标准的车辆。
 
六、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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